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浏览次数:578 发布时间:2019-10-24
院属各部门、广大技术人员:
工程勘察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为促进贯彻落实全国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的反馈意见,加强我院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关键环节质量把控,全面提高我院技术水平,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陕建标发﹝2019﹞1053号)文件转发,请认真学习贯彻。
附件:《关于加强全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工程勘察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为促进贯彻落实全国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的反馈意见,加强我院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关键环节质量把控,全面提高我院技术水平,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陕建标发﹝2019﹞1053号)文件转发,请认真学习贯彻。
附件:《关于加强全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技术质量部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全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陕建标发﹝2019﹞105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图审机构:
工程勘察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今年9月,全国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中,对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整体质量进行了肯定,同时也指出存在威胁工程安全和投资质量的缺陷问题,为促进反馈意见的贯彻落实,改善我省工程勘察行业营商环境,加强关键环节质量把控,全面提高我省勘察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深基坑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的规定,按要求向勘察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作业条件及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当场地所限,无法布置勘察点时,要按照标准为勘察单位提供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详细情况,同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缩减项目勘察范围。
建设单位勘察任务书要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建设项目法人签字,明确建筑场地的正负零标高、基底标高和建筑物范围坐标,满足勘察报告的评价要求。
2)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应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保证现场勘察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进行补记和修改记录。
3)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审查程序和审查责任制度,提高施工图审查的质量,尤其对勘察委托书、勘察范围、原始记录、强度变形指标的提取计算结果认真审查;对于超常规低价合同勘察项目,要加深、加大审查力度,不得为迎合受审单位而放松审查要求。
二、加强工程勘察全过程质量管理
工程勘察单位是工程勘察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加强对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现场作业、岩土试验和成果资料审核等关键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其工程勘察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满足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
(1)加强勘察纲要编制。纲要的内容要完整,至少应包括:人员组成、设备仪器、取土测试数量及位置、评价内容,要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于特殊性土应单独列章进行评价,不能只评价湿陷性黄土的工程性质而忽略填土,避免出现场地的湿陷性类别和地基的湿陷性等级错误。
(2)规范勘探点示意图内容。平面布置图至少应包括建筑基坑外围两倍深度范围内的岩土工程信息、建构筑物分布情况、基础埋深、基地标高、地基处理情况等;剖面图的水平线范围也应涵盖到两倍基坑范围外的地质信息和建构筑物有关情况。
(3)全面系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基坑工程的勘察与评价除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和《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72-2017)外,还要注意特殊性土地区和地方区域有特殊规定的标准;有关基坑抗剪强度参数的选取和变形计算要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11)的要求,做到勘察内容齐全、评价安全可靠。
(4)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审查制度。严格执行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报告审核制度,对湿陷变形、压缩变形、地基基础的沉降变形、支护结构变形计算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要重点审核。严格执行签字盖章制度。项目负责人要对所有原始记录、测试数据进行验收并签字;当有关测试外委时,实验(测试)报告要签章齐全。相关技术人员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勘察文件上签字,不得代签或打印,执业资格注册人员需加盖执业印章。
(5)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提出需要修改反馈意见的勘察文件,各工程勘察单位应及时认真修改回复,未经修改完善的勘察文件不得交付使用。同时,各单位应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勘察文件质量记录的可追溯性。
三、切实履行施工图审查责任
(1)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施工图审查的规定,把好勘察文件的程序性审查、技术性审查、修改回复和审查合格书发放关。
(2)建立健全审查信息反馈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并监督检查勘察委托书、勘察范围、原始记录、强度变形指标的提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存在疑问可以追索原始资料;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且拒不整改的,应主动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大勘察质量监督检查力度
(1)加强勘察质量监督检查。各市(区、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勘察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进行不定期巡查。每年要按照不少于各地备案项目数量10%的比例,开展工程勘察审查质量的抽查。一旦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严重影响勘察质量安全的问题,将严肃查处。
(2)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各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本辖区内勘察“双随机、一公开”动态监管,将勘察质量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挂钩,强化勘察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一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由,追究相关责任,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省厅,我厅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定期向社会公示。
工程勘察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今年9月,全国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中,对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整体质量进行了肯定,同时也指出存在威胁工程安全和投资质量的缺陷问题,为促进反馈意见的贯彻落实,改善我省工程勘察行业营商环境,加强关键环节质量把控,全面提高我省勘察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深基坑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的规定,按要求向勘察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作业条件及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当场地所限,无法布置勘察点时,要按照标准为勘察单位提供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详细情况,同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缩减项目勘察范围。
建设单位勘察任务书要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建设项目法人签字,明确建筑场地的正负零标高、基底标高和建筑物范围坐标,满足勘察报告的评价要求。
2)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应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保证现场勘察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进行补记和修改记录。
3)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审查程序和审查责任制度,提高施工图审查的质量,尤其对勘察委托书、勘察范围、原始记录、强度变形指标的提取计算结果认真审查;对于超常规低价合同勘察项目,要加深、加大审查力度,不得为迎合受审单位而放松审查要求。
二、加强工程勘察全过程质量管理
工程勘察单位是工程勘察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加强对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现场作业、岩土试验和成果资料审核等关键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其工程勘察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满足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
(1)加强勘察纲要编制。纲要的内容要完整,至少应包括:人员组成、设备仪器、取土测试数量及位置、评价内容,要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于特殊性土应单独列章进行评价,不能只评价湿陷性黄土的工程性质而忽略填土,避免出现场地的湿陷性类别和地基的湿陷性等级错误。
(2)规范勘探点示意图内容。平面布置图至少应包括建筑基坑外围两倍深度范围内的岩土工程信息、建构筑物分布情况、基础埋深、基地标高、地基处理情况等;剖面图的水平线范围也应涵盖到两倍基坑范围外的地质信息和建构筑物有关情况。
(3)全面系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基坑工程的勘察与评价除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和《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72-2017)外,还要注意特殊性土地区和地方区域有特殊规定的标准;有关基坑抗剪强度参数的选取和变形计算要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11)的要求,做到勘察内容齐全、评价安全可靠。
(4)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审查制度。严格执行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报告审核制度,对湿陷变形、压缩变形、地基基础的沉降变形、支护结构变形计算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要重点审核。严格执行签字盖章制度。项目负责人要对所有原始记录、测试数据进行验收并签字;当有关测试外委时,实验(测试)报告要签章齐全。相关技术人员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勘察文件上签字,不得代签或打印,执业资格注册人员需加盖执业印章。
(5)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提出需要修改反馈意见的勘察文件,各工程勘察单位应及时认真修改回复,未经修改完善的勘察文件不得交付使用。同时,各单位应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勘察文件质量记录的可追溯性。
三、切实履行施工图审查责任
(1)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施工图审查的规定,把好勘察文件的程序性审查、技术性审查、修改回复和审查合格书发放关。
(2)建立健全审查信息反馈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并监督检查勘察委托书、勘察范围、原始记录、强度变形指标的提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存在疑问可以追索原始资料;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且拒不整改的,应主动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大勘察质量监督检查力度
(1)加强勘察质量监督检查。各市(区、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勘察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进行不定期巡查。每年要按照不少于各地备案项目数量10%的比例,开展工程勘察审查质量的抽查。一旦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严重影响勘察质量安全的问题,将严肃查处。
(2)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各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本辖区内勘察“双随机、一公开”动态监管,将勘察质量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挂钩,强化勘察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一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由,追究相关责任,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省厅,我厅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定期向社会公示。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27日